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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种态度对待证伪主义

2022-06-30

波普的证伪主义有很大影响,也受到了很多批评。我们现如今应以何种态度对待证伪主义呢?

 

头图来自 https://gohighbrow.com/karl-popper/

本文由两年前树洞哲学大讨论中的 1199304 贴子启发而成。限于一些树洞规矩,仅将本人对其的概括贴出。

概括 #

评论 #

首先波普的“可证伪性”理论是有问题的这一点大家应该都承认。在树洞 1199515 上也有论述。这里参考波普尔是如何论证「可证伪性」原则的?后人对这个命题如何反驳? - LLLBK的回答 - 知乎 做一个简单的概括:

我们现在讨论星座是不是对人的性格会不会有影响,因为影响人性格的因素实在太多,星座理论即使是“科学”的,也不可能严格成立,我们只能从统计意义上讨论。统计的理论却刚好落在了对波普理论的批评的靶心。所以这个时候再使用波普理论说星座“不可证伪”不是科学命题,就说明不了问题了。

想来确实挺有意思,波普当年就是为了给科学和占星术等划个界线才提出的“可证伪性”观点,但却因为他一刀从科学理论里切掉的概率性命题里也有科学的命题,最终使得利用他的“可证伪性”根本不能十足地确认一个理论是不是科学的。他这一刀切得可以用下图示意。

Popper's line

再想想,似乎波普关于分界的理论似乎也不那么自洽。如果我们认为它是严格的全称命题,那它已经被“证伪”了,按照波普自己的观点应当弃置不用。如果我们妥协地认为它是一个概然的,并非百分百确定的东西,那根据分界理论,分界理论自己也是概然地非科学的。

回到 Dave 的观点,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可证伪性”在大多数时候还是适用的呢?我们在进行科学和非科学的判定的时候其实是想得到一个确切的答案。如果我们只是说它基本不是科学,但也有可能是科学,我们的目的还是未达成的。尽管从直观上看,有很多非科学是“不可证伪”的,而很多科学命题是“可证伪”的,但“可证伪性”却不是二者的分界。不顾对“可证伪性”的批评仍然坚持使用“可证伪性”作为百分百的判据是极其不合理的,“可证伪性”判据也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

所以我更加赞同 Carol 的观点。可我并不认为波普的“可证伪性”是完全错误的。它有正确的部分,但因为“可证伪性”这一刀切得太偏,存在大量误伤情况,我们应该尽量避免用“可证伪性”给某些命题“判死刑”或者给某些非科学“正名”。这不是说要抛弃“可证伪性”,而是说我们不应该固守“可证伪性”,而应该注重这些命题的包含“可证伪性”在内的各种性质的整个 matrix 进行分析,“可证伪性”也可以是一个重要指标。

或者我们从“可证伪性”做一点小小的延伸,即“可讨论性”或“可反驳性”。意思是说如果一个理论,不管你怎么反驳横竖都是他对,不管事实如何展现他都能圆回来,而且这些论述又有些任意、强词夺理、含混不清,那这个理论也就没啥好讨论的,也就不能当作科学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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